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托,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草案)》作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密碼工作是黨和國家的一項特殊重要工作,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密碼在我國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進入新時代,密碼工作面臨著許多新的機遇和挑戰,擔負著更加繁重的保障和管理任務,制定一部密碼領域綜合性、基礎性法律,十分必要。一是核心密碼和普通密碼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基本制度、密碼管理部門和密碼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核心密碼和普通密碼工作的保障措施等,需要通過國家立法予以明確,進一步提升法治化保障水平。二是近年來密碼在維護國家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護人民群眾利益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國家對重要領域商用密碼的應用、基礎支撐能力的提升以及安全性評估、審查制度等不斷提出明確要求,需要及時上升為法律規范。三是傳統對商用密碼實行全環節許可管理的手段已不適應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亟需在立法層面重塑現行商用密碼管理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將制定密碼法列入了立法工作計劃。
2017年4月至5月,國家密碼管理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并于2017年6月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廣泛征求了各地各部門意見,會同國家密碼管理局對送審稿作了研究修改,并反復與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等單位溝通協調,形成了目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于2019年6月10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立法的總體思路
一是明確對核心密碼、普通密碼與商用密碼實行分類管理的原則。草案在核心密碼、普通密碼方面,深入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將現行有效的基本制度、特殊管理政策及保障措施法治化;在商用密碼方面,充分體現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依法使用。
二是注重把握職能轉變和“放管服”需要與保障國家安全的平衡。草案在明確鼓勵商用密碼產業發展、突出標準引領作用的基礎上,對涉及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社會公共利益,列入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目錄的產品,以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和國家機關采購、使用的部分,規定了適度的管制措施。
三是注意處理好草案與網絡安全法、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的關系。密碼是保障網絡安全的核心技術和基礎支撐,草案在商用密碼管理和相應法律責任設定方面與網絡安全法的有關制度,如強制檢測認證、安全性評估、國家安全審查等作了銜接;同時,鑒于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屬于國家秘密,草案在核心密碼、普通密碼的管理方面與保守國家秘密法作了銜接。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五章四十四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密碼工作的領導和管理體制
草案明確: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密碼工作的領導;中央密碼工作領導機構對全國密碼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制定國家密碼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密碼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進國家密碼法治建設(第四條)。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密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密碼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密碼工作;國家機關和涉及密碼的單位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機關、本單位或者本系統的密碼工作(第五條)。
(二)關于密碼的分類管理原則
草案明確規定密碼分為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和商用密碼,實行分類管理(第六條)。提出了密碼分類保護的原則要求:核心密碼、普通密碼用于保護國家秘密信息,核心密碼保護信息的最高密級為絕密級,普通密碼保護信息的最高密級為機密級;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屬于國家秘密,由密碼管理部門依法實行嚴格統一管理(第七條)。商用密碼用于保護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依法使用商用密碼保護網絡與信息安全(第八條)。
(三)關于密碼發展促進和保障措施
草案總則對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和商用密碼在發展促進和保障措施方面的共性內容作了規定:一是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密碼科學技術研究、交流,依法保護密碼知識產權,促進密碼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建立密碼工作表彰獎勵制度(第九條);二是規定國家加強密碼宣傳教育(第十條);三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密碼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第十一條);四是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竊取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加密信息或者密碼保障系統,不得利用密碼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第十二條)。
(四)關于核心密碼、普通密碼
為了確保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安全,增強密碼通信服務和網絡空間密碼保障能力,草案第二章規定了核心密碼、普通密碼的主要管理制度:一是明確傳遞、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時的核心密碼、普通密碼使用要求(第十四條);二是規定密碼工作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第十五條);三是規定密碼管理部門依法對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安全協同聯動機制,明確了相關案事件處置程序(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四是規定國家加強密碼工作機構和核心密碼、普通密碼人才隊伍建設(第十八條);五是明確了核心密碼、普通密碼有關物品和人員享有免檢等便利(第十九條);六是規定了密碼管理部門、密碼工作機構對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和安全審查機制(第二十條)。
(五)關于商用密碼
為了貫徹落實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規范和促進商用密碼產業發展,草案第三章規定了商用密碼的主要制度:一是規定國家鼓勵商用密碼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健全商用密碼市場體系,鼓勵和促進商用密碼產業發展(第二十一條);二是規定了商用密碼標準化制度(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三是建立了商用密碼檢測認證制度,并鼓勵從業單位自愿接受商用密碼檢測認證(第二十五條);四是對列入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目錄的商用密碼產品、用于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的商用密碼服務實行強制性檢測認證(第二十六條);五是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依法使用商用密碼、開展安全性評估及國家安全審查(第二十七條);六是對特定范圍的商用密碼實行進口許可和出口管制制度(第二十八條);七是規定了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條);八是支持商用密碼行業協會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三十條);九是規定了密碼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建立商用密碼事中事后監管制度(第三十一條)。
此外,草案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四章)。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責任編輯: 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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